標題:消費借貸 出處:便利借貸優質網-讓借貸又便利又便宜 時間:Mon, 01 Jun 2009 10:51:14 +0000 作者:admin 地址:http://money.158.org.tw/post/9/ 內容: 民法474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這個條文小弟一直想不通,他給我的感覺就是,比如說我和某甲定立一個契約,約定我要給付他5000元,然後用這個契約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未來某天,某甲要和我定立一契約,約定給付我5000元。 = =+ 我知道事實一定不是這樣的,因為小弟不是法律底,沒有法律常識,還請各位法律達人不吝賜教^^ 感謝ZHE達人熱心回應^^,經過您的說明,小弟對消費性借貸又有了深一層的認識,也了解到代替物和消費物的意義,不過小弟還是想不通這一條條文:"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還請您不吝再次賜教~ 謝謝. Generated by Bo-blog 2.1.1 Release